强制拆除是行政处罚吗?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13 08:56 作者:开云手机app
本文摘要:搭起的违章建筑应该被限期强迫拆毁。有的人可能会困惑,行政强迫拆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入你讲解行政强迫拆毁程序,行政拆迁的条件是什么,期望能对你有所协助。 强迫拆毁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还包括拆毁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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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起的违章建筑应该被限期强迫拆毁。有的人可能会困惑,行政强迫拆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入你讲解行政强迫拆毁程序,行政拆迁的条件是什么,期望能对你有所协助。

强迫拆毁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还包括拆毁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充公违法扣除、充公非法财物; (四)责令投产歇业; (五)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强迫拆毁的程序 行政机关强迫拆毁违法建筑物必经之路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诉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毁告诉书) 3、审查要求阶段(处置审批表、限期拆毁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遵守行政要求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迫拆毁公告) 1、其中《限期拆毁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哲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毁告诉书》、《遵守行政要求催告书》需按照《民事诉讼法》递送拒绝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出现场或拒绝接受接管,可在违章建筑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毁告诉书》、《限期拆毁决定书》、《遵守行政要求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出示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以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需给当事人留足最久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迫拆毁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悉数派发,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届满前派发。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不应在分别出示《限期拆毁告诉书》、《限期拆毁决定书》、《遵守行政要求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否自拆卸情况展开核查,填上《核查情况登记表》。对强迫拆毁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下称行政强迫法)不作了严苛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必须强迫拆毁的,应该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又不拆毁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迫拆毁。” 行政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迫征地可分成行政强迫征地和司法强迫征地。

无论是行政强迫征地还是司法强迫征地,都必需合乎以下条件: 1、必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做出的房屋征地判决为前提,行政机关并未做出征地判决的无法转入强迫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约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答应的,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移往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2、拆迁人必需早已按房屋征地判决所确认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与货币补偿或获取移往用房、周转用房。

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提存。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迁往期限内并未迁往。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否正在打算或者正在展开针对征地许可证或者房屋征地判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展开强迫征地。

4、如被征地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归属于事后无法解决问题的事项,也无法转入强迫征地程序。只有同时合乎以上四个条件者,才需要启动强迫征地程序。房屋征地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拒绝展开行政强迫征地;也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拒绝展开司法强迫征地。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征地行政判决工作规程》(以下全称《判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要求展开行政强迫征地的机关不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迫征地的申请人,依法展开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批示有关部门强迫征地。但如果市县政府把不合乎强迫征地条件的房屋批示有关部门强迫征地,则这样的强迫征地必定是违法的。

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迫征地,首先必需拒绝市、县政府的批示不道德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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